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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2012-01-12    作者:技术质量部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杭燃气〔2011〕2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供货、履约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公司提供货物、工程建设或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章 供应商诚信管理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向管理部门书面上报(附件一),并逐步建立和完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动态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技术质量部是供应商诚信管理的总牵头部门。其中,物资、货物、服务类供应商的专业管理部门为技术质量部;工程类供应商的专业管理部门为建设发展部。

第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的,采购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所辖的专业管理部门作书面报告,填写《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记录表》(附件一):

(一)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文件或谈判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开标活动继续进行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供应商资格或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五)向采购单位、使用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查实的;

(六)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

(八)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的供货(或服务)并影响到采购方正常工作的;

(九)中标、成交后,将合同擅自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十)擅自降低产品(或施工)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十一)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投标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或合同规定的;

(十二)一年内两次及以上投诉或质疑均查无实据的,或恶意举报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各部门、单位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六条  专业管理部门在接到《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记录表》后应在一个月内,通过各类资料、记录、数据等,进行公平公正地审核,完成不诚信行为的性质认定及等级认定。

第七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包括: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三个等级。

第八条 供应商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不诚信行为,作为一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第九条 供应商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二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不诚信行为的;

(二)曾被做出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项不诚信行为的;

(三)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第十条 供应商存在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作为三级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三项以上不诚信行为的;

(二)曾被做出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两项不诚信行为的;

(三)曾被做出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同时发生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一项不诚信行为的;

(四)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危害或影响的;

 

第十一条  专业管理部门在作出不诚信行为认定前,应书面通知该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相关合同条款或规定作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专业管理部门对认定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记录,并将认定结果报公司技术质量部终审。技术质量部在每月的5日前,将各类不诚信行为汇总后书面抄告公司办公室。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在每月8日前,在公司门户网站上公开曝光。

第十三条 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内容包括(见附件二):

(一)供应商名称;

(二)不诚信行为具体表现;

(三)不诚信行为等级;

(四)记录期限;

(五)记录部门、记录人、负责人及记录日期;

第十四条 一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1年,二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2年,三级不诚信行为记录有效期为3年。起始时间均从记录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 对于被做出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且该记录尚处于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参加内部招标时,在评审时应当给予一定的扣分或增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参考标准为: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总分值2%的减分,二级5%的减分,三级10%的减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性价比法的,对于一级不诚信行为供应商给予其报价2%的加价,二级5%的加价,三级10%的加价。

第十六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后,如能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记录后1年内采购活动中无不诚信行为发生的,经供应商申请并报公司主管部门认定并审核,可在记录有效期截止后,撤销网上公示信息。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申报表(2011-281-01)

供货商名称

 

供货产品

 

不诚信行为描述(附件)

 

单位领导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申报单位: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审核: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二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等级记录表(2011-281-02)

供货商名称

 

供货产品

 

不诚信行为具体表现(附件)

 

不诚信行为等级

 

记录期限

 

备注

 

记录部门:                      记录人:                        

部门负责人审核: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