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 19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实施意见》,将组建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
会议强调,推动石油天然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要坚持深化市场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开放,组建国有资本控股、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石油天然气管网公司,推动形成上游油气资源多主体多渠道供应、中间统一管网高效集输、下游销售市场充分竞争的油气市场体系,提高油气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油气安全稳定供应。
剥离现有油气公司的管道业务,成为独立的国家油气管道公司,对于整个油气产业市场实现完善、公平的竞争和对第三方无歧视开放而言,都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早在 2017 年 5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该文件明确:分步推进国有大型油气企业干线管道独立,实现管输和销售分开。根据油气改革整体思路,国家管网公司被寄予厚望,意义重大:
(1)运销分离,满足“管住中间,放开两端”要求,油气市场化改革提速;
(2)提高管网运营效率,降低管输价格水平;
(3)第三方开放,促进天然气大规模应用,增强调峰及应急保供能力;
(4)消除“中游”制约,激发上下游活力。
很多人对于国家管网公司成立抱有无尽的期许,但仍有 3 个待解难题:
(1) 进口气倒挂由谁背?
天然气价格机制理顺问题一直是中国天然气产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其中,一个大问题便是进口气价格与天然气门站价格倒挂的问题。 原来这部分亏损一直都是在中石油内部消化,如今国家管网公司成立,正常来说,进口气合同肯定还是在中石油身上,但这部分亏损是直接转嫁给管网公司还是继续由中石油消化或者从国家层面拿出一个折中办法,目前还不得而知。
(2) 省网会一起合并吗?
全国天然气管网基本可分为长输主干网、省网和城燃网三大部分。截止 2018 年年底,全国共 21 个省(含台湾)组建了省级天然气管网公司, 有 10 家由三大油企中的一家或多家参与出资并占有股份,从国家管网公司和油气改革角度来说,省网公司一起并入构建中游管网大一统肯定是最优选择。但从各省复杂纷繁的省网公司股权背景就可以预想到,要想将省网公司都并入国网是一件十分艰辛而困难的事,这其中涉及到国家和地方政府、国资和社资、三桶油等多方面多角度的博弈问题,另外其中不少公司是独立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下属公司,如果合并,相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如何保护也是一巨大难题。
(3)气价真的会降吗?
国家管网刚刚成立,内外部还存在很多整合问题待解决,主干管网管输费不太可能短期内大幅下降,而作为独立公司,还可能存在上浮管输费的潜在动力。近期天然气气价成本仍呈上升趋势。油气投资金额大、周期长,所谓放开两头的格局短时间内难以形成,上游主要资源还是来自于三桶油,天然气产业链整体格局没变。结合几方面因素,粗略判断,气价至少短期内不会降。
(来源: 经济观察网 天然气行业观察)
发改委:取消油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 6 号),发改委取消一项行政许可事项:“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改为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就如何看待该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取消后如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等有关问题作了回答。
如何看待取消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取消后如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油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由审批改备案后,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仅需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在网上填报必要信息,项目备案时间和审批相比将有较大幅度缩短,将进一步调动油气企业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方便中外油气企业开展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
如何看待取消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取消后如何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煤层气作为一种非常规天然气,开发技术难度大、投资规模大、风险高。在煤层气产业发展初期,为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中国设置了一批煤层气对外合作区块,以此引领推动我国煤层气产业发展。目前,中国正在实施的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有 20 项、合作区块面积约 1.67 万平方公里,占到全国煤层气勘探开发区块面积的 35%以上,是中国煤层气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前,中国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实行审批制,项目前期工作复杂、建设周期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建设进度。
该负责人称,取消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是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管理方式的重大调整,对中国营造优良营商环境,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促进煤层气产业规模化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将会大幅压减项目建设周期,有助于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进一步激发外方企业投资积极性,推动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加快实施,引领带动我国煤层气产业快速发展,实现煤层气增储上产。
该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取消煤层气对外合作项目行政许可事项,为煤层气对外合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为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带来重大挑战。发改委将积极落实有关改革要求,并以此为契机,针对煤层气对外合作领域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行业管理,发挥煤层气产业规划指导作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跟踪掌握项目建设过程,协助解决重大问题,促进煤层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 中国新闻网)
户内燃气安全责任主体是谁,看看这三级法院怎么判
本案为户内燃气事故引发的关于燃气经营者和燃气使用者之间责任划分问题。对于多因一果产生的侵权事故,应按照原因对损害后果的影响大小划分承担责任的范围。但是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以及行政机关对事故进行处理时,总会将裁判的天平偏向于弱势的燃气使用者,忽视了他们的过错,使燃气经营者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这种做法虽然对燃气使用者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也会使燃气经营者承担额外的、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本案并未遵循之前执法老思路,从责任大小入手,公平裁判,重新明确了户内燃气安全责任主体。
近期,笔者在应对天然气户内燃爆事故引发的诉讼过程中,关注到一起户内燃气事故的一审、二审及再审三级法院裁判(笔者按:最终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令笔者惊喜的是三级裁判不但基本观点统一,而且三级法院通过不同视角的分析,全面的呈现出司法机关对燃气安全全新的认知,下面是三级裁判的内容简要及笔者的评价。
一、案情简介
2013 年 11 月 14 日,泽普县某居民楼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燃事故,造成一人死亡,8 人受伤,该居民楼和相邻楼房部分墙体、门窗损坏,第三层室内财物被烧毁。涉案的天然气爆燃事故发生后,县“11・14”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组首先作出了《“11・14”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中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为:
1、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在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软管脱落; 2、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供气量发生变化导致软管脱落。其后,事故调查组作出了《“11・14”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为: 1、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未能全面履行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户主未按照规定安装压紧螺帽(管卡)并私自加装燃气设备,对该起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户主(死者父母)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某天然气公司赔偿丧葬费;2、判令某天然气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 19874元×20 年=397480 元; 3、判令某天然气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 50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由某天然气公司负担。
(限于文章篇幅诉讼中双方的抗辩内容略)
经审理,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判决,原告应承担本次事故 70%的责任;某天然气公司应承担事故 30%的责任。二审法院(高级法院)判决,改判原告应承担本次事故 60%的责任;某天然气公司应承担事故 40%的责任。再审法院(最高法院) 2018 年 3 月 30 日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二、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作为燃气设备的所有人及使用者,其应当在使用燃气设备过程中承担主要的(笔者按:请关注“主要的”用词!)管理及维护责任,其应当尽到自身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故在本次事故中其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高度危险是指按照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燃气虽然属于易燃易爆品,但是作为家用天然气,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正常使用,就能有效控制和预防事故的发生, 不具有高度危险性(笔者按:请关注“不具有高度危险性”用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的法律规定。”(编者注:此处是燃气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其认为燃气使用者占有使用燃气,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明显法院不支持该要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即“高度危险责任”,指的是占有或使用高度危险品的,应具有高度防范责任,该责任的承担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事故发生,占有使用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看其是否具有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书中认为:“第一、原审原告作为燃气使用者,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燃气设施的基本常识和保障自身安全防范的高度注意义务(笔者按:请关注“高度注意义务”用词!)。第二、燃气软管脱落处属于燃气用户的专有部分,原告在使用燃气时应按照燃气使用安全规则规定安装压紧螺帽(管卡),此属户主能够有效控制和高度注意情形。天然气公司虽未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原告家中燃气灶存在安全隐患,也未对私自加装燃气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未尽到安全检查义务存在过错,但未尽安全检查义务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审原告在安装燃气灶具后长达六年时间内未发现单嘴阀与燃气软管处未安装压紧螺帽(管卡),确属疏忽大意。”
三、笔者评价
本文题目中用“里程碑”评价前述的三级司法裁判,是因为这些司法判例明确表明了我国司法机关对户内燃气安全主要责任主体的判定,即:燃气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相对于之前强调“专业公司负责”、“倾向于弱势群体保护”等基于感性认知的司法判例,这三级裁判的说理及结论更趋于理性。这里,笔者并不想为燃气公司推卸责任,但是,无论从空间还是时间等客观条件来看,将户内燃气安全的主体责任负之于用户是符合实际的做法。试想,燃气公司仅靠法定两年一次的入户安检和常规的用气安全宣传,如何能承担起户内用气安全之重?又试问,不承担主体责任的用户又怎能唤起其“高度注意义务”的安全意识。燃气公司不能够也不应该成为户内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监护主体及安全责任主体。因此,这三级裁判可以视为司法判例对立法缺位的有力补充,同时,笔者认为,对其内容进行宣传将对唤起用户的责任意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 天然气与法律)
人大代表建议:推动内河船舶应用 LNG
LNG(液化天然气)具有运输方便、排放清洁、使用成本低、安全性强等优点,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最清洁、安全的能源之一。但从目前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船舶能源消耗来看, 全国范围内使用 LNG 作为动力的船舶数量比例极小,多数内河船舶依然主要使用普通柴油作为动力来源,既消耗大量柴油资源, 产生的污染物也给大气和水环境质量带来一定影响。为此,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厅长陆永泉建议, 强化资金政策支持, 推动内河船舶应用 LNG 清洁能源。
从近年来江苏内河船舶推广应用 LNG 中的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亟需强化资金政策支持。陆永泉告诉记者, 一方面,此前对 LNG 动力船新建、改建环节给予财政资金补贴的政策已于2017 年 12 月 31 日结束, 新的政策至今尚未出台,在市场环境和条件尚未完全成熟情况下, 推进难度极大; 另一方面, 国家尚未明确内河船用 LNG 加注站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以及尚无明确的审批规范和要求,特别是船用加注站的建设用地很大程度受到现有土地使用、水利防洪和港口岸线利用等政策法规规定的制约,在建设和营运手续办理时存在很大困难,这使得内河船用加注站完成建设并投入实际运营的数量还比较少,甚至造成部分已建成运营的 LNG 动力船有时无气可加的尴尬局面。
“补贴政策有力调动了航运企业和船民参与 LNG 船舶新改建的积极性,效果虽然很好, 但实施期限太短。”陆永泉说, 建议财政部尽快出台对新建LNG船舶及现有船舶LNG动力整体更新改建的资金补贴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在 LNG 加注站建设方面,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共同出台内河船用LNG 加注站建设和运营行政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等, 同时修订现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标准,以解决当前加注站建设和运营中在用地手续、技术规范、审查批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内河船用 LNG加注站加快建设运营。
(来源: 中国水运报)
扩展链接:浙江省内河船舶应用 LNG 发展概况
2015 年 12 月,随着浙江省“浙上虞货 0529”号货船顺利交付,浙江省新建内河 LNG 动力运输船舶实现“零”的突破。近年来,浙江通过合理布局 LNG 加注码头,加速了内河航运转型升级步伐。
2017 年 11 月,《浙江省内河骨干航道 LNG 加注码头布局方案》编制完成。该方案制定了“3+7+18”的布局方案,即重点建设京杭运河 3 个 LNG 加注码头;鼓励推进覆盖 20 条骨干航道,初步满足全省LNG 加注需求的 7 个 LNG 加注码头;完善布局全省 20 条骨干航道上 18 个 LNG 加注码头,达到最合理的加注要求。
浙江 LNG 加注码头的建设,助推了 LNG 船舶的应用。截至 2018年底,浙江完成新建 LNG 动力船 1 艘,改建 LNG 动力船 3 艘, 7 艘LPG 液化石油气客游船投入营运。